“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再认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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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星炜[1] 

机构地区:[1]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51-56,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200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政治体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3BKS013)。

摘  要:巴黎公社的原则不是“议行合一”,而是“真正民主”的原则和“必须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所体现的阶级统治的内容和实质的不同,而不是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是否实行“议行合一”。“三权分立”作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具体形式不能照搬,但在“三权分立”这种形式中所体现的制约权力原则及其民主法治精神,应当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应当遵循“必须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马克思主义原则,体现民主法治精神。

关 键 词:议行合一 三权分立 “真正民主”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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