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用超额提取的利弊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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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世勇[1] 朱学义[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煤炭经济研究》2007年第3期74-75,78,共3页Coal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6SJD790053

摘  要:200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煤炭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煤矿的大中、小型规模结合煤炭的可采技术条件进行划分。如低瓦斯的大中型煤矿按吨煤2~5元、小型煤矿则按吨煤6元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同时规定,企业在《办法》下发前,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炭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与该《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

关 键 词:煤炭上市公司 生产安全 提取 费用 利弊分析 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安全 

分 类 号:F426.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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