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孟祥刚[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19-23,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控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创设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案由、诉讼费如何收取、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等等。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公司股东如何通过诉讼保护公司利益,法院如何处理纠纷是新《公司法》的一个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很多争议。笔者就股东代表诉讼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法官和专家学者参考。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 审理 公司利益 管辖法院 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 怠于行使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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