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自主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评卢某诉某百货公司返还补充养老保险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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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健全[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2S期101-10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199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某百货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奖优罚劣、视贡献大小作不同处理)、发放范围和对象、计发办法、决策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授权基金管理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从当月起百货公司出资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并未缴费。为管理好该项基金,百货公司于1998年1月成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事会,由公司的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并行使管理职责。

关 键 词:补充养老保险金 百货公司 保险纠纷案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 自主 企业 决策管理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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