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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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人民司法》研究组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2S期110-110,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编辑同志: 1992年6月,年仅17岁的张某(女)与22岁的李某(男)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1月,李某继承其父亲价值3万元的遗产。2000年5月,张某继承其爷爷价值7万元的遗产。2006年1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我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下,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该两笔财产能否认定是共同财产,我院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应从他们同居生活开始,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内继承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关 键 词:存续期限 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 共同财产 法院工作人员 同居生活 夫妻感情 审理过程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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