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选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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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静[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求索》2007年第2期109-110,183,共3页Seeker

摘  要:冲突法是对同一民商事关系进行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在选择过程的不同阶段中,分别存在立法者、司法者及当事人作为选择主体的情形。在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这三类选择方式体现为多样化复合化的趋势。

关 键 词:法律选择 立法选择 司法选择 当事人选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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