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报复制度对我国对外的影响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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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建荣[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3X期82-83,共2页

基  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性经济合作法律问题研究》(05BFX056)子课题系列论文之一. 

摘  要:针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通过的建议和裁决的执行问题,《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第22条“补偿和中止减让”规定:被申诉方没有在第21条第3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DSB建议和裁决,申诉方一经DSB授权就可以在差别待遇的基础上针对被申诉方中止实施减让或适用协议下的其他义务,即采取提高关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措施,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报复措施。一旦付诸实施,报复措施就可能会影响到报复方和被报复方的对外贸易。

关 键 词:世界贸易组织(WTO) 报复制度 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规则 申诉方 执行问题 合理期限 第21条 

分 类 号:F740[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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