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被忽略的法律责任——谈谈编辑在传播形式上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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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友琴 

机构地区:[1]当代老年杂志社

出  处:《今传媒》2007年第4期39-40,共2页Today's Mass Media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的新闻出版法规,所有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否则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不得刊发任何否定我国宪法、泄露国家机密、淫秽色情、有损民族团结的报道,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些法律责任,学术界讲的很多,新闻出版教育界很重视,产业界也很注意,因此编辑们至少在理论上是明白的,在实务中也是比较注意的。

关 键 词:法律责任 传播形式 编辑 新闻出版法规 忽略 新闻出版单位 合法权益 国家机密 

分 类 号:G22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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