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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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晓敏[1] 刘晓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100872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72-76,共5页China Prison Journal

摘  要:监狱企业是一类特殊的经济实体,它既承担着改造罪犯的责任,又承担着一定的经济任务。正是因为兼顾这两种职能,所以监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从而极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但是由于只有监狱企业才能为罪犯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而确保罪犯有稳定的劳动岗位又是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故监狱企业不能宣告破产。

关 键 词:监狱企业 破产 罪犯劳动 刑事法治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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