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公私法适用之变迁——法国经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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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乔敏 沈军 张艺耀[2] 

机构地区:[1]法国保罗塞尚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 [2]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07年第4期36-43,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历来以公法为典型。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形态的多样化,公共服务领域逐渐呈现以私法代替公法进行规制的趋势。在此过程中,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认为,当今的法律不再是一个组织性的制度,而是一套简化的调整性的规制制度,公共服务法律必须服从于自由经济的指令。法国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基于对上述理论的吸收,通过打破公共垄断、促进公共服务竞争等措施,试图以牺牲传统公共服务在公法上的特权为代价,要求公共服务服从竞争规则,以预留对该领域进行私法调控的可能性。

关 键 词:公共服务 组织性制度 调整性制度 垄断 竞争 

分 类 号:D95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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