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员能改变稽查局已认定的部分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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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九顺 

机构地区:[1]道县地税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7年第2期35-35,共1页

摘  要:从来都是稽查局纠正税务管理员执法不当,而没听说税务管理员来纠正稽查局适用政策不当的。却有这么个案例:某公司地处道县县城中心的繁华地段,东濒潇水中路,西接胜利街,南面是另一单位,北面是居民区,南北狭长,东西窄,在公司的地盘上没有任何公共街道。公司的注册地址是胜利街,朝潇水路和胜利街各开两处大门。公司在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将土地面积一分为二,一半按潇水路的2.1元,另一半按胜利街的1.6元计算缴纳。原来的税务管理员是这么收的,稽查局多次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结论也是这样认定的。06年的税务管理员感觉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税有问题,但拿不出政策依据。在县局找到当初的文件后,复印了一份送给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原来道县的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座落在潇水路两边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1元,座落在胜利街两边的每平方米则为1.6元,还规定凡处在交叉路口及前、后、左、右毗邻多条路、街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计征办法计算缴纳。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算税,公司则每年要多交10065元的税款。

关 键 词:稽查局 税务管理员 土地使用税 税务处理决定书 政策规定 一分为二 土地面积 计征办法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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