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中商业机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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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运才[1] 郭秀云[1] 曹永友[1] 

机构地区:[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安全、健康和环境》2007年第3期30-31,共2页Safety Health & Environment

摘  要:有害化学品信息传递过程中涉及化学品生产商、进口商和雇主的商业机密,按照美国有害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标准(HCS)的规定,生产商、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信息中可以拒绝提供准确的化学品信息,包括该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名和其他标识信息,遇有紧急事故的急救处理中需要商业机密时,化学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雇主,不管是否签有书面的保密协议,都应该以一定方式向医生和护士透露属商业机密的有害化学品的名称等资料。

关 键 词:有害化学品 信息传递 商业机密 

分 类 号:X937[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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