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利用申请执行期限的逃债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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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燕华[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信用联社

出  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年第4期61-61,共1页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摘  要:所谓申请执行期限,就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关 键 词:申请执行期限 逃债行为 《民事诉讼法》 利用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当事人 拒绝履行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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