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如何应对第三次就业高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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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07年第4期19-22,共4页China Labor

摘  要:继上个世纪70年代末知青返城、90年代国企工人下岗浪潮后,第三次就业高峰已经到来。2006年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布的《2006年就业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显示,2006年,劳动力供大于求压力进一步加大,16岁以上人口增长达到高峰,劳动力资源增量有1700多万人。“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下岗职工、退役军人……种种因素使就业刚性矛盾仍然突出,劳动力总量增加以及产能过剩、贸易摩擦等原因,即将到来的第三就业高峰形势严峻,有可能超过前两次。”目前,我们国家的就业形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程度,无怪乎国内有学者称,我国的就业问题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就业战争”。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不仅国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应当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我国前两次面临就业高峰时,正值我国从国家用工转向市场就业,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才使我国化解高失业带来的社会风险。

关 键 词:就业形势 劳动立法 劳动力资源 农村转移劳动力 劳动力市场机制 下岗职工 社会风险 国家发改委 

分 类 号:F249.21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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