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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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崇利[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131-135,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4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04-0592)资助

摘  要:从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上分析,以往我国学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基的认识失之狭隘,往往仅笼统地论及该原则的正义性,而没有将之细分为“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加以考察,更没有明确涉猎“冲突效率”和“实体效率”之价值取向。正因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正义与效率融于一炉,故其在冲突法中的存在和发展较之其它冲突规范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有鉴于此,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政策的前提下,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将当事人默示同意选择法院地法的自治权利扩大至更为广泛的法律冲突领域。

关 键 词:法律冲突 意思自治 价值取向 冲突法立法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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