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的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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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宁[1] 李旼[1] 王晨[1] 

机构地区:[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100032

出  处:《首都医药》2007年第04X期20-22,共3页Capital Medicine

摘  要:2004年7月8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形式发布施行,200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5年,随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已被正式纳入药监部门的监管范围。由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是一个新领域,因此《办法》及《暂行规定》中的许多条款还有待细化,许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探讨,以便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正式承担起这部分工作时可以有的放矢。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等相关规定的产生背景、法律问题,如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进行日常监管,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互联网 药品 信息服务 交易 监管 

分 类 号:R951[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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