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版权立法的影响——评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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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曙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98-107,共10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美国1998年通过的《音乐公平许可法》修改了《版权法》110(5)条,导致大量商业企业无需为公开播放所接受到的广播音乐而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损害了欧盟版权人的利益,从而引发欧盟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在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中,WTO专家组对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的阐释对我国版权立法具有积极的供鉴意义。

关 键 词:版权法 三步检验法 合理使用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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