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权主体之“其他组织”的解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蒙律廷 

机构地区:[1]西安市商标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07年第4期35-35,共1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法对“其他组织”作为商标权主体的资格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那么“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行政实践中如何界定等,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关 键 词:其他组织 商标权主体 《商标法》 商标专用权 解读 商标注册 服务项目 法律特征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