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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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永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4S期9-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入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笔者拟对以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变动 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 物权登记 合同效力 物权法 约定 法律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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