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粮食公司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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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监察》2007年第8期52-53,共2页Supervision in China

摘  要:2002年以来,某县粮食公司(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受县政府委托,承担该县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的购进和发放工作,所用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2004年1月,该粮食公司为解决公司人员福利待遇差的问题,经公司经理吴某(中共党员)主持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实际购进粮食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价格向县财政报账,并将虚高部分款项截留用于职工福利等开支。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该粮食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3万元,存放在公司职工徐某的私人账户上。经该粮食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于2004年4月、6月分别以端午节过节费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补贴款的形式,将此款在公司所有职工范围内全部发放。

关 键 词:粮食公司 职工福利 国家财政拨款 退耕还林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 行为 国有独资公司 粮食供应工作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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