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考问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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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朴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4期1-1,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长沙居民李朝晖的母亲蔡佑兰在乘坐公交车时摔倒,不治身亡。随后。李朝晖将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致使蔡摔倒,且在其倒地受伤之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造成其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侵害了蔡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对蔡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0万元。公交总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却也指出了后者在赔偿金计算上的“错误”——蔡佑兰老人虽然在城市生活多年,却依然是农村户口,因此不宜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最终,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赔偿定为8万元。

关 键 词:法律公平 损害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 公交总公司 同价 中级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城市居民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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