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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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法贵[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第5期29-29,共1页

摘  要:一、新准则与税法对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新准则对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考虑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存货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化能够客观真实地得到反映,防止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虚增。

关 键 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资产负债表日 可变现净值 存货成本 谨慎性原则 当期损益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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