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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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栋[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2007年第4期3-15,共13页Law Science

摘  要:从罗马私法教材体系、民法典体系和民法教科书体系的角度研究人格法的属性问题,得出了它属于公法的结论,也得出了它基本上在任何法典法国家都位居被认为是私法的民法典中和被认为是私法理论的民法教科书中的观察,从而得出了现代民法和民法理论并非完全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性的结论。由此出发,揭示了物文主义的民法观的追求将部门法运动进行到底的技术原因,试图减轻这种主义的持有者的道义责任。

关 键 词:人格法 罗马私法 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部门法运动 民法调整对象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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