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批权不应是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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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公远 

机构地区:[1]辽宁省辽中县中心街165号

出  处:《云南人大》2007年第5期21-21,共1页

摘  要:审查和批准政府预决算.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对此。人们的认识已基本到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按此进行审批操作.但是,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审批国家预决算的权力.人们习惯于把它当做决定权.按照行使决定权的程序和形式来行使。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政府预决算的权力.应是独立于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之外的一项重要职权.

关 键 词: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批权 预算法 地方组织法 人事任免权 常委会 预决算 人大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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