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GMP认证后的北京市兽药生产企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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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静[1] 王海良[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100107

出  处:《当代畜牧》2007年第4期53-54,共2页Contemporary Animal Husbandry

摘  要:根据兽药生产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要求,农业部于2002年3月发布实施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原有的兽药生产企业若继续从事兽药生产,2006年以前必须完成GMP改造,并通过农业部组织的检查验收。从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不能从事兽药生产,这样就把GMP作为审批兽药生产企业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兽药生产企业 GMP认证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北京市 兽药GMP GMP改造 生产管理 检查验收 

分 类 号:S859.6[农业科学—临床兽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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