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看现代都市房地产  

Modern Urban Real Estate In Prop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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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爱国[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所

出  处:《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22-23,共2页

摘  要:一、物权是排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这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保障。制定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草案)第一条)物权是对物质直接管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都是,其区别是:1、物权的标的是物,而债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2、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人,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人;3、物权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随其物而主张权利,而债权则无此效力。物权一般分为所有权、

关 键 词:物权 现代都市 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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