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作证罪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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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04X期20-23,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法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诉讼过程,实际上是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就刑事诉讼而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都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各项诉讼活动也离不开证据。

关 键 词:妨害作证罪 证据证明 犯罪嫌疑人 保护法益 案件事实 客观公正性 证人作证 司法活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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