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失业统计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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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宫春子[1] 王杰峰[1] 

机构地区:[1]辽东学院

出  处:《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9期60-62,共3页Statistics & Decis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JA910002)

摘  要:一、解析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先天缺欠 (一)失业口径界定不准 1.失业统计年龄界限不准 我国将劳动就业年龄规定为男16-60岁、女16—55岁,但规定登记失业年龄界限是男16—50岁,女16—45岁。这个统计年龄规定有两个缺欠:第一,年龄下限过低。因为我国法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是18岁,许多省市青年学生在18岁时都要举行成人宣誓仪式,因此,法定的就业、失业统计年龄下限应该定为18岁。第二,年龄上限过低。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而失业年龄上限却为男50岁,女45岁,显然与法定的劳动年龄相矛盾,犯了常识性错误。其实,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几十年前的数字了,那时,人们的生存条件和医疗条件都较差,人均寿命较低,而现在人均寿命提高了近10岁,退休年龄却一成不变(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大多在65岁左右)。实际上我国很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工作要求,虽然他们完全符合失业的定义,但却没有被包含到失业人口中去。这必然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失业率和实际值偏离较大。国外对失业通常规定年龄下限,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因此,我国失业统计年龄虽然不能取消年龄上限,但起码应该与我国劳动就业年龄一致。

关 键 词:失业统计 法定退休年龄 年龄界限 改革 劳动就业 民事法律责任 年龄规定 人均寿命 

分 类 号:F222.3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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