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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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7年第5期9-11,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关 键 词:登记制度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机构 当事人 权利人 约定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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