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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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萍 

机构地区:[1]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新源林场

出  处:《绿色财会》2007年第5期16-17,共2页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21世纪是我国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重要转变。2001年,为了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保护工作,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中央决定由国家财政拨款对全国11个省区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发放试点。2004年12月,《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重点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来促进林业的发展。

关 键 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全社会办林业 生态效益补助 重点公益林 国家财政拨款 保护工作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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