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婚姻有情况及时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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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英 

出  处:《党建文汇(上半月)》2007年第5期33-33,共1页

摘  要:日前,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等都需要报告。已超过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市管党员干部,同样也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关 键 词:党员领导干部 个人 组织 婚姻 党员干部 特大型企业 南京市委 内容要求 

分 类 号:D2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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