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URC522看跟单托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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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丽萍[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财经系,361005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1997年第2期23-25,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起正式在全球生效实施。由于URC522对国际商会1978年修订的URC322作了大量补充与修改,托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按新国际惯例URC522的规定来处理跟单托收业务,对办理出口托收和进口代收业务的银行以及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和付款人的进口商等跟单托收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URC522的具体规定,对跟单托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 键 词:跟单托收 委托人 法律 银行 结算 

分 类 号:F830.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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