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建立社区性互助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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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柏林 

机构地区:[1]银监会吉林四平监管分局

出  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年第1期28-28,共1页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摘  要:建立社区互助担保机构的可行性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为合作社)发展融资问题主要是依靠外部主体支持解决,重点是获得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支持,也鼓励国家商业银行给予有力的信贷支持,但没能纳入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受到了一定的发展限制和障碍。同时,从过去实践经验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看,国家政策银行与商业银行对农户与小企业的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足额及时获得财政扶持与金融支持,仍然需要放在新农村建设格局下进行积极实践和不断探索。

关 键 词:互助担保机构 社区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家政策性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策执行情况 合作社法 融资问题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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