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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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水运管理》2007年第5期40-40,共1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舍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关 键 词:港口设施保安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进出口货物 所得税 代理人 营业税 服务业 

分 类 号:U691[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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