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要养子女支付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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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出  处:《晚霞(上半月)》2007年第5期41-41,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咻.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生活得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虽然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但养女在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

关 键 词:收养关系解除 生活费 养子女 企业效益 退休工人 协议解除 养女 给付 

分 类 号:D923.9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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