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催告——回避船舶买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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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杰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中国水运》2007年第5期54-54,共1页

摘  要:某年4月,L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从Y公司购得多用途船舶M轮。同年5月,L公司取得了由海事局签发的该船舶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次年9月.L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对M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

关 键 词:船舶所有权 船舶优先权 买卖合同 风险 回避 海事法院 海事诉讼 海事局 

分 类 号:TU746.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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