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破产法》与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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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延[1] 房爱群[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山东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东岳论丛》2007年第3期177-179,共3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山东大学2004年青年成长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号:200432);2004年山东省软科学资助项目(项目号B200404)

摘  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保险公司的破产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保监会也将加大市场规范力度、责令不合格的市场主体退市,并将其作为2006年下半年工作的重心之一,而此时适逢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并且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纳入其调整范畴。但是,仔细斟酌《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发现其与新《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不符之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重整 管理人 保障基金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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