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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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培华[1] 王立华[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5期122-127,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关 键 词:隐瞒境外存款 犯罪客体 国家规定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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