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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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海君[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24-30,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2004年度第16号招标课题)

摘  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的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一般构成要件,并规定著作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使用人合理使用权的实现。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具体规定性 抽象规定性 三步测试法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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