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行政主体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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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建刚[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112-118,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北京市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6BDFX0009)

摘  要:我国传统应急行政主体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是:重分散型和专业型的应急主体,轻综合-协调型的应急主体;重临时型的应急主体,轻常设型的应急主体;重处置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预备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重国家行政机关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应急权力之配置。基于此,我们需要遵循“公”与“私”相结合、“虚”与“实”相结合、“平”与“战”相结合以及“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等原则来重构我国的应急行政主体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型、专业-技术型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应急主体“三位一体”的模式。

关 键 词:行政法 应急行政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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