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性质——对宪法文本的一种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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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其鸾[1] 罗兴平[1] 

机构地区:[1]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出  处:《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41-44,82,共5页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摘  要:对宪法解释主体和权限的准确界定是关涉宪法诉讼能否启动和进行的关键问题。《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专属解释权,它的存在在逻辑上必然排斥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这成为宪法诉讼的“一大障碍”。通过对宪法文本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可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非专属解释权,而应该是专门解释权,这种解释并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各个层面的宪法解释权的行使恰恰形成一个完整的宪法解释体系,并最终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解释。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专属解释 专门解释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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