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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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1] 孟祥秀[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第04S期172-172,共1页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方便审理案件时,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我国内地的管辖制度,决定了内地法院审理某些具有管辖权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极为不便,而司法实践的发展与混乱也亟须立法的肯定与规范,使得该原则在中国也具有了适用的必要性和规范的紧迫性。从目前所成就的条件来看,该原则在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中的适用也是可行的。

关 键 词:不方便法院原则 管辖权 涉外民商事案件 区际管辖权冲突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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