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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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勇[1] 姚林[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出  处:《财政研究》2007年第5期51-53,共3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税收是现代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从本质上说,税收意味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可以认为这种“侵害”是必要的,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应该付出的对价。基于税收的这样一种特质。为了防止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不适当侵害,宪政国家往往在宪法中对课税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政府的税收行为,有效制约政府对课税权力的运用。

关 键 词:税收法定主义 课税权 法治化建设 私人财产权利 国家权力 物质基础 现代国家 公共产品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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