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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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明珠[1] 邱雪梅[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求索》2007年第4期97-99,共3页Seeker

摘  要: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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