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认定“贪官”立功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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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鸿泉 

机构地区:[1]大港区人民检察

出  处:《天津检察》2007年第2期30-31,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当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职务高、数额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处理偏轻,其原因往往与“贪官”具有立功等从宽情节有关。“贪官”有了退赃、自首、立功这些足够多的从宽情节,无论是贪污几百万还是几千万,都能免予一死,甚至三年五载就能获得自由。立功成了“贪官”的一张“免死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 键 词:立功 贪官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案件处理 情节 职务 社会 原因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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