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述同种罪行不能成立自首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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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艳红 

机构地区:[1]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7年第2期45-46,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明确、细化了对自首、立功等刑罚裁量情节的认定原则和判定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解释》中对“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规定为“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属于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笔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有悖于自首设立的宗旨、目的,应予重新审视并予以改正。

关 键 词:“如实供述” 余罪自首 罪行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罪刑法定原则 《解释》 判定原则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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