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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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洪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5S期18-2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现就《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犯罪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侵犯 应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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