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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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永禄[1] 张玉标[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88-90,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关 键 词:共同诉讼制度 票据诉讼 《票据法》 持票人 债务人 第68条 连带责任 清偿债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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