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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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碧波[1] 

机构地区:[1]辽东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7年第6期50-50,共1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对增值税实施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的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我国政府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所谓“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退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值得商榷.

关 键 词:会计处理 出口退税率 应交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 生产企业 自产货物 应纳税额 出口产品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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