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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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体军[1] 王金兰[1] 时浩庭[1] 袁晓媛[1] 

机构地区:[1]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

出  处:《财政监督》2007年第6期34-35,共2页

摘  要: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关 键 词:废旧物资回收 税收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销售环节 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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